国内空运货物承接范围
A类:服装、纺织品、皮鞋。 B类:布料、皮革。 C类:监管货、机电产品、配件、电脑、药品、印刷品、仪器仪表、陶瓷、工艺品、烟酒、茶叶、橡胶制品、眼睛。 D类:水产品、沙蚕、冻品 E类:苗鸡、苗鸭、苗鹅、家禽。 F类:水果、蔬菜、鲜花、饲料。 G类:贝类、种蚕、种蛋。 H类:化工品(液体、粉末、固体)
1.一般规定 :
A.货物包装应坚固、完好,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、内装物漏出、散失;防止因码放、摩擦、震荡或因气压、温度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变质;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飞机、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。 B.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、状态和重量外,还要便于搬运、装卸和码放;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、钩、刺等;包装要整洁、干燥、没有异味和油渍。 C.收运有限定条件的货物,如活体动物、鲜活易腐物品、危险物品等,其包装应符合本手册的要求和规定。 D.包装内的垫付材料(如木屑、纸屑)不能外漏。 E.除纸袋包装的货物(如文件、资料等),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扎。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。F.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,并保证搬运货物时不致断开。 G.如果货物的包装不符合本手册中的相关规定,应要求托运人改进或重新包装后方可收运。
2.部分货物的特殊包装要求:
A.液体货物 容器内部必须留有5-10%的空隙,封盖必须严密;不得溢漏。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液体,每一容器的容量不得超过500毫升。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。箱内应使用衬垫和吸附材料填实,防止晃动或液体渗出。 B.粉状货物 用袋盛装的,最外层应使用塑料涂膜纺织袋作为外包装,保证粉末不致漏出,单件货物毛重不得超过50千克;用硬纸桶、木桶、胶合板桶盛装的,要求桶身不破、接缝严密、桶盖密封、桶箍坚固结实;用玻璃器皿装的,每瓶内装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千克。用铁制或木制材料作外包装,箱内用衬垫材料填实。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。 C.精密易损,质脆易碎货物 3.单件货物毛重以不超过25千克为宜,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包装:
1).多层次包装:即货物-衬垫材料-内包装-衬垫材料-运输包装(外包装)。 2).悬吊式包装:即用几根弹簧或绳索,从箱内各个方向把货物悬置在箱子中间。 3).防倒置包装:即底盘大有手提把环或屋脊式箱盖的包装;不宜平放的玻璃板,档风玻璃等必须使用此类包装。 4).玻璃器皿的包装:应使用足够厚度的泡沫塑料及其他衬垫材料围裹严实,外加坚固的瓦楞纸箱或木箱,箱内物品不得晃动。
4.裸装货物、不怕碰压的货物
可以不用包装,如轮胎等;不易清点件数、形状不规则、外形与运输设备相似或容易损坏飞机的货物,应使用绳、麻布包扎或外加包装。
5.大型货物
体积或重量较大的货物底部应有便于叉车操作的枕木或底托。
6.危险物品
必须保证所托运的危险物品和物质已经按照IATA《危险物品规则》的要求正确全面包装,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。详见《危险品运输手册》。
7. 部分包装类型的规定
A.纸箱。应能承受同类包装货物码放高3米或4层的总重量。 B.木箱。厚度及结构要适合货物安全运输的需要;盛装贵重物品、精密仪器、易碎物品的木箱,不得有腐蚀虫蛀、裂缝等缺陷。 C.条筐、竹篓。编制紧密、整齐、牢固、不断条、不披条,外型尺寸以不超过50×50×60厘米为宜,单件毛重以不超过40千克为宜,内装货物及衬垫材料不得漏出。应能承受同类货物码放3层高的总重量。 D.铁桶。铁皮的厚度应与内装货物重量相对应。单件毛重25-100千克的中小型铁桶,应使用0.6-1.0毫米的铁皮制作,单件毛重在101-180千克的大型铁桶,应使用1.25-1.5毫米的铁皮制作。
注:水产品包装要求:
1、妥善包装,正确标贴,包装不应漏水、滴水、渗水和散发不良气味,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害行李、邮件、货物和飞机机体、设备。 2、具有一定的抗压强度,能承受运输过程中气温和气压的变化,不会损坏。 3、每件水产品运输包装件的质量不应该超过30公斤。 4、冰块至少应有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包装。凡使用多个聚乙烯塑料袋的,聚乙烯塑料袋应分别封口。 5、过载要求 海鲜包装箱单件平放应能承受同件包装箱5件的承重,不出现包装箱边角变形、挤压或渗水现象。 |